个人独资企业变更须知 |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1-6 |
变更登记须知 一、登记程序 1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初审,并于 7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所有变更登记企业均需提交的材料: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各类变更另需提交的材料: 1 、名称变更须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企业住所变更须提交新住所证明。 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 、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 ( 1 )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因转让或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 转让协议书应载明转让金额、转让方式、债权债务承接等问题。 ( 2 )变更投资人姓名或居所的证明文件: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4 、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法规前置审批的提交许可证或批文。 5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须提交载明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申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