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指导 |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1-6 |
注销登记须知 一、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的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提交)。 主要内容:( 1 )公司解散原因及股东会同意解散意见;( 2 )决定成立清算组并明确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人选;( 3 )股东会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清算组应履行的职责等)。 3 、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算终结的裁定书。 清算报告主要应载明的内容:( 1 )清算基准日公司的基本资产负债情况;( 2 )公告情况;( 3 )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的处理情况;( 4 )债权债务处理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5 )附件(资产负债表、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表)。 4 、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的确认书。 5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注意注销时间程序:公司决定解散的,应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 6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故清算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必须在第一次公告 90 日后。 本登记机关登记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应同公司一并办理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