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迁入须知 |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1-6 |
异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入须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办贸工局初步同意企业迁入的意见文件,须提交如下的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独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8、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出须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独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8、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歇业)申请表》、地税局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清查检查结果表》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迁入地政府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关于同意企业迁入的意见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